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52岁,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身份证号:41232819680********,现住址:新疆温宿县五团北城**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庄**号,无前科 2020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08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新N3W***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着G314线由西向东直行至939公里+50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师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动报警,配合医务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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