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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路**号**单元**室,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小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驶,行至前进村八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王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华大学附二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让其随朋友回家醒酒。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3.16mg/100ml。

2020年4月15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情况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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