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祝云昌,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岷县维新镇扎哈村往岷县中寨镇同兴村方向行驶,行至维新乡卓坪村(红台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使用WAT89EC-8燃料电池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抽取血样送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2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悔罪之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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