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辽N****2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台子区中华路与水榭春城路口附近时,被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为83.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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