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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