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01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葛家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7时30分左右,绥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驾驶超员大型普通公路客运车(辽PE***0)在辽宁省绥中县**乡中学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公安网查询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经对车内的实际人数的核查,核查为47人,超员28人,结果为驾驶超员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驾驶的客运车辆超载人员系学生家长与之联系,为保障偏远地区孩子能够按时上学的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常某某、韩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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