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11****),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樟古村路口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肺癌),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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