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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街**栋2020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黑色别克小车,行驶至**道**道交叉口位置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医院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93.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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