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路延伸段工作巡查时,见陕A****C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8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提取血样留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法鉴(毒)字[2020]0038X号血醇检验报告结论:从送检标有“王某某”字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84.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且系初犯,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鹏,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6102112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岩王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延伸段工作巡查时,见陕A5D88C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鹏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8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提取血样留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法鉴(毒)字[2020]0038X号血醇检验报告结论:从送检标有“王鹏”字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4.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且系初犯,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被不起诉人王鹏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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