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路**楼**单元**室,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区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隧道出口时,被在此执行夜间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主体身份证据;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5.行政处罚措施等书证;6.现场及抽血照片;7.鉴定意见;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醇浓度较低,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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