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20222197003164916,现住在湖北省阳新县**镇**村,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49分许,王某某驾驶桂A****C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厂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9.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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