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29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阎良区振兴街道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B***N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北西沃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时间已属深夜时段,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