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部车牌号为川RZ****的红色凌肯牌二轮摩托车外出兜风,途经诏安县南诏镇县前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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