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西苑公安白州安置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不起人王某某中午喝了米酒,当天晚上21时其驾驶湘******小车行驶途径魏源路地段时,被北塔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2.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报告;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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