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商人,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X*R*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航海路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3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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