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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2937,工作单位宝鸡****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凤凰头村**组**号,现住址:同上。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18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2018)晋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何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  

本案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黑色红杉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瀚海明珠酒店停车场时,与停靠在停车场内的新K*****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后交警在瀚海明珠酒店内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1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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