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宿舍第*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5.2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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