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学综合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94.8㎎/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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