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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l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田县**镇其朋友陈某某家吃晚饭,期间喝了四瓶啤酒。同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K3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田县**线0KM500M路段,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ml(110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及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6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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