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木果镇**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AH2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麒麟路口3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执勤民警遂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08月17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52.5mg/100ml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鼎诚司鉴【2020】毒鉴贵字第0006号鉴定意见书;4.查获现场图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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