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大学学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22时13分许,为急救其生病的同学,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辽阳路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青岛**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