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巷**号。2008年7月31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章某某等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老物资局的六满地饭店喝了六两左右红酒和一、二瓶啤酒。11月17日凌晨0时18分许,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浙J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沧海路口西边路段处被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浙JK****小型轿车依法予以发还被不起诉人,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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