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蒙BB****的灰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与一中西路交叉口北200米,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浓度结果为9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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