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市街路口处,被董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致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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