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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6日21时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07.22mg/100ml)驾驶一辆粤S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东城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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