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42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2****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城区书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季合园小区东门南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117 .0 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徐中法(2017)9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对于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血以下的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其它情节,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刑事处罚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血,达到定罪标准,但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血,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劣迹,无其它从重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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