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厂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绿化及**厂大门,造成**厂大门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金源甲醛厂大门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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