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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临河区**单位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48分许,王某某驾驶蒙LW****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农管街中医院门前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2020年1月6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90.02mg乙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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