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6********,户籍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在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0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1****号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汪马公路1KM+500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17.86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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