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8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SE68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洮之苑”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洮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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