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户籍所在地为贵州市毕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行至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与北大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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