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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耿俊营,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3.00 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危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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