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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镇,现住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03.95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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