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13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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