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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39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路东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0.5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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