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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县)民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路**号**幢**单元**室。

辩护人无。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谷县正兴路方向往林纸路方向行驶,21时19分,行驶至景谷县**路**路交叉路口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9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景谷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3.88mg/100ml血,已达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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