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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二轮摩托车从泼机镇瓜娃村黄泥坡驶往朱家院子,15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镇雄县泼机镇**路段时,被镇雄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O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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