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黎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琼D0****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指山市河北东路海南省农林科技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将王某某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该血样经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 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
另查明,犯罪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D。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罗来建
书记员:黄 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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