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A1****号小型汽车从仁怀市国酒中路方向往葡萄井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其结果为103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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