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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7********,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组,现住从江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在其三嫂夏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道路由**村方向往****方向行驶回家,22时12分,当车辆行驶至********路段处(**线00公里200米)时,被从江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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