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给勒登庙嘎查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2.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2.2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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