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大道**期**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9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7****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名朋友自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烧烤档沿**路往**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海区沙龙路明安路口往沙头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未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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