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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9********,汉族,高中毕业,焦作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HC****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板桥村牛场南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16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4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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