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5日13时50分,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克山县克农公路38公里处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