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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市八公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央森林公园门前段,停车后在车上嗜睡。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赶赴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拨打“110”电话,请求派辖区交警处置。交警赶至现场后,未立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2019年12月26日8时许,交警对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及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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