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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贵BF****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六枝西方向沿六枝特区**镇**路往六枝东方向行驶,20时13分行驶至六枝特区**镇**路(大树脚路口)5米处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2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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