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RU53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凉都大道大连路口1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贵BGN01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勘现场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9.8毫克每100毫升血。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交通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初犯、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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