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小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K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国道212线由北向东行驶至8公里+8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82.8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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