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汉族,高中文化,兰州市红古区**镇农民,系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厂协议工,住**镇**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五菱荣光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行驶至**镇**餐厅门口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提取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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