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北林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21 日14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V 号牌的大众小型汽车在兰西县临江镇沈小铺屯附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7.8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到案后对案件主要案件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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